问题 | 有限公司招股东的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一、有限公司招股东的要求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扩展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根据《公司法》,股东资格限制如下: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关于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作为出资人有自己出资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里面,股东就是根据自己出资的数额承担有限的责任的,不像合伙企业或者是一些合营的企业,出资人之间都是承担无限的责任,这样风险很高,不利于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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