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可以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119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采取拘传措施的条件 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可以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经过传唤而直接进行拘传,而拘传由公安机关执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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