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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受理的基本程序
释义
    医疗事故鉴定受理的基本程序
    受理程序:申请--审查--受理--移交(委托)
    1、申请(咨询)
    ①告知权利: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②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向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其他。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签收,如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和有关材料交由农二师医学会组织鉴定。
    3、医学会受理
    ①医学会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技术鉴定预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④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果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规定期限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和有关材料交由兵团医学会再次鉴定。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超过受理时限;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非法行医(不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
    4、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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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