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受理的基本程序 |
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受理的基本程序 受理程序:申请--审查--受理--移交(委托) 1、申请(咨询) ①告知权利: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②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向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其他。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签收,如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和有关材料交由农二师医学会组织鉴定。 3、医学会受理 ①医学会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技术鉴定预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④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果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规定期限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和有关材料交由兵团医学会再次鉴定。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超过受理时限;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非法行医(不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 4、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医疗机构。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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