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
释义 |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法律保护 引言 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过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的无价财富”。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国外企业不但采取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措施,而且把窃密与反窃密作为商业秘密战的核心。 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少市场竞争的磨炼,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商业情报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许多企业因失密、窃密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因此而遭受灭顶之灾。有代表意义的“千年绝活景泰蓝生产技术”和“纸中之王──中国宣纸技术”被日本企业窃取,其损失难以估量。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形成,竞争突然激烈,中国企业才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意识到企业也存在着国家秘密。自1991年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将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予以确立和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中国企业才真正感觉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中国企业如果没有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中国法律就不予保护。如何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已成为当今中国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中国企业如何采取严密、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仍至国家秘密作一探讨。 一、当前窃取企业商业秘密手段之剖析 当前,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既有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或专业窃密人员,也有国外经济间谍或情报人员,“欢歌笑语”、“友好窃密”成为窃密的主要途径,其手段多种多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从形式上看,分成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主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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