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行政复议时间规定有什么 |
释义 | 商标行政复议时间规定有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无论是对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还是商标异议的复审,都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 而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是短于60日的,那么按照60日来计算,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是长于60日的,那么按照其他法律来算。 相关知识:商标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如果您在进行商标申请的时候,面对行政复议就需要注重时间规定,必须要规定的时间内造成复议,否则错过了有效的时间就不能在进行行政复议了,大家千万要注意这个问题。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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