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是来自湖北的农民工,在北京某工地打工。2009年8月10日,我因公司交叉作业扎伤右手。公司已向劳动部门交了申报工伤保险所需的资料,但到现在劳动部门还没有答复,公司也就没有赔偿我。劳动部门应该在什么期限内答复呢?刘*志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因此,本案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你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工伤认定作出期限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或者直接委托法律咨询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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