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倒卖邮箱账户信息什么罪 |
释义 | 倒卖邮箱账户信息是什么罪 倒卖邮箱账户信息是属于贩卖信息罪,倒卖个人信息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信息化社会越来越浓的情况下,为了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简称《修正案(七)》)将侵犯个人信息严重的行为归为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故意所为。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所谓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如电话号码、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个人基础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个人秘密,是《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却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那么,严重时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追究。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信息的贩卖可能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做出一些不好的事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大家应该不要犯这类的事情,相关的部门对这个事严厉的打击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是进行判刑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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