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郭某某2009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骑电动自行车在一十字路口左转箭头灯绿灯时进入路口左拐弯前行,被被告马某驾驶的大客撞击,造成郭某某右肩锁关节半脱位、左颧弓、左侧上下颌骨、左眶外侧壁多发骨折,左面部软组织挫伤等。经治疗后郭某某仍留有复视、右上肢功能障碍等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两个十级伤残。事发后,由于无法证实谁闯红灯,交通警察支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办案思路及心得 就赔偿问题代理郭某起诉,分析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该起事故中郭某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部分被告车辆单位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基本全额支持了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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