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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报安全事故触犯刑法犯罪
释义
    山西省“12·25”事故调查组4日下午通报,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的5名人员无生命危险,正在接受治疗。此外,事故瞒报情况和伤亡人数是此次调查重点,进一步调查正在进行中。
    山西省政府安委办新闻发言人刘德政介绍说,1月1日,山西省成立了“12·25”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下设技术、管理和综合三个小组,重点开展五项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事故瞒报情况进行彻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刘德政说,对事故的瞒报情况,调查组进行重点调查,一经查实,对责任人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调查组对现场已进行了两次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正在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和人员核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关于伤亡人数,刘德政介绍,在施工方提供情况和前期初步核查的基础上,正在对施工方所有人员进行逐一核实,由于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停工放假,现场作业的大部分工人已经返乡,核实工作量非常大,需要一段时间。据目前了解的情况,5名受伤人员均无生命危险,正在治疗中。
    临汾警方介绍,事故发生后,中铁隧道集团公司经理部第六分部宋某、杨某、王某、黄某等四人蓄意对外封锁消息,隐瞒事故不报。为隐瞒事故真相,宋某等人决定将8具遇难者遗体转移到事发地以外的殡仪馆火化处理,将5名受伤人员送到其他市县医院救治。当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出警时,宋某等四人拒不向出警民警提供真实情况。临汾警方称,宋某等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1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宋某等四人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5日15时左右,由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经理部第六分部在山西临汾蒲县负责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隧道一号斜井正洞右线开挖掌子面,现场补炮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法律常识
    不报、谎报事故罪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b、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c、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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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