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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释义
    一、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有: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二、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三、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在医疗救治结束后,对伤员的伤残进行进行合法的医疗鉴定,需要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对伤员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具体的伤残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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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