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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生效等于劳动关系建立吗
释义
    案情:
    2010年3月,甲公司公开招聘员工,林某前去应聘,经洽谈并相互了解后,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由于林某当时尚在乙公司工作,因此双方在2010年3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林某在2010年4月之内向乙公司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甲公司在林某报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公司将不予录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签字盖章。
    因多种原因,林某于2010年5月15日方与乙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林某到甲公司报到时,该公司告知林某,由于其晚到半个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对林某不能再予录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林某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林某认为自己为应聘甲公司工作而辞去了乙公司工作,甲公司已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应确认自己与该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现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要求甲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公司与林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林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事项,公司按合同约定可以不录用林某。最终,仲裁委对林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林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双方作出的特别约定(要求林某于1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甲公司报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所谓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确立。《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劳动权利义务有法定的,也有约定的,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劳动权利义务也就相应确立。
    本案中,林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劳动合同,即林某需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在1月之内入职作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于林某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入职并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未形成用工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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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