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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贸仲裁程序
释义
    一、外贸仲裁程序
    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及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反诉中应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
    
    二、外贸仲裁有法律效应吗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
    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中国对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之一。
    (一)力争规定在中国仲裁。
    (二)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三)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国际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贸仲裁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外贸仲裁一般是提交仲裁申请书,确定仲裁员,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等才可以。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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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