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4年,浙江某建筑公司通过中间人王某了解到北京有一个大型房地产楼盘正准备招标。之后,王某带领建筑公司负责人考察了项目工地现场,并许诺可以帮助建筑公司拿到该工程承建权,但必须给予相应报酬。建筑公司于是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给王某,答应中标后给王某工程总造价3%的咨询费。2005年初,建筑公司拿到了工程中标通知书,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2006年初,王某向建筑公司多次催讨咨询费未果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30万元的咨询费用。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诺书有效,并认定原告已经为此提供信息并做了大量工作,判决建筑公司应给付原告330万元。被告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标原因与王某无关,是建筑公司通过自身努力、公平竞争、诚实投标的结果,付3%的巨额中介费不公平,承诺书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建筑公司补偿王某80万元。 终审判决后,原告申诉,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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