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4、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车子有问题,没有及时修理并驾驶的; (4)知道是没牌子或者是报废的车还驾驶的; (5)驾驶的车有严重超载的情况;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总之,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其实也没有受害者想的那么的复杂,关键是受害人不要自己盲目的选择伤残鉴定机构,因为这些不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得出来的鉴定结论,将来就很有可能不会被司法机关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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