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持续侵权时效是否受一年限制 |
释义 | 劳动关系持续侵权时效是否受一年限制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某一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工作中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作为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给付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溯源 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但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劳动关系确认绝大多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的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关,也有不同的声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关系确认具有证据关联性、质证程序的严格性,且劳动关系确认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范,这种请示的答复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而且这种请示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其效力较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也很难实行。因此,我们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越俎代庖,只能由法定机构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之争 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用工事实及用工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的法律判断。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劳动关系确认适用仲裁时效 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时效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将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第二十七条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该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往往在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解决工资报酬、加班费用等相关实体权利。在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理应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观点二: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法的分类上虽属经济法的范畴,但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制度设计来看,更应从属于民事诉讼。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当然就不存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说,确认劳动关系应属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之诉。确认劳动关系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而且在实际案例中,劳动者往往是因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以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请,劳动者的权益必然受到侵害,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职业病诊断中劳动关系的确认等。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应当适用时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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