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
释义 | 一、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村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但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同样也以贪污罪论处。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在文章的最后小编首先告诉大家一个法律常识,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这是属于职务犯罪,因为村干部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在向当地的检察院举报村委会当中的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最好是能有实质性的证据,可见,健全我国征地补偿款的监管体系还是很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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