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母亲私自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案情]
    2007年12月24日,王*玉与李*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约定:李*新将田阳县城一栋四层楼房出租给王*玉从事铺面经营餐饮、旅业,期限为10年,时间从2008年1月18日至,年租金为6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至2011年3月时发生矛盾,李*新一怒之下请人将出租房屋的一楼大门上锁,致使王*玉无法正常经营一楼。王*玉将李*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经查,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于第三人李-丽的名下。李*新与第三人李-丽系母女关系。该房屋建成及登记后,一直由李*新管理使用。第三人李-丽一直在外读书、工作,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新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事项经由李*新与王*玉办理。
    [分歧]
    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玉与李*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属无效合同。王*玉与李*新所签订的合同标的房屋的所有人是第三人李-丽,现签合同是李*新,属于主体不适格,且过后第三人李-丽也不予确认,故该合同是绝对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玉与李*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他人的合法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李*新出租的楼房虽登记在其女儿第三人李-丽的名下,但该楼房一直是李*新管理使用。李*新将该楼房的使用权出租给王*玉,并未损害该楼房的所有权,亦未改变第三人李-丽拥有该楼房的所有权,对第三人李-丽的利益不构成损害,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丽未曾提出异议,该合同合法有效,故法院应当支持王*玉的诉讼请求。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22: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