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 |
释义 | 乙方:李某英,女,56岁,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某区某某路12号4-1-1-1室,系受害人胡某天之妻。 担保人:廖某敏,男,32岁,汉族,桂林某印刷厂业务经理。 2008年7月2日,俸某红驾驶经加装机械动力的人力三轮车,载胡某天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桂林市叠彩区某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天死亡。现经七星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上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因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乙方就此事不再提起其他任何赔偿请求。 二、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余款柒万元(¥70000.0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全部余款。 三、甲方如遇子女入学读书等发生经济困难,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当年就暂不付款,相应的付款年限依次往后顺推。 四、甲方如无上述第三项的情况而拒绝支付当年的赔偿款5000元,担保人自愿代为支付。 五、乙方向法院提交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判处俸某红的刑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担保人一份,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桂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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