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知范本 |
释义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知范本 本人/公司(身份证XX/营业执照号码:XX)为深圳市XX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之业主,与阁下/贵司签署了关于阁下/贵司承租该物业之《XX协议》。现本人/公司需将该物业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X元整,(不包括税费、给经纪方的佣金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阁下/贵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阁下/贵司有意购买该物业,请阁下/贵司于收到此函15日内,与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之委托人XX联系。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如阁下/贵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作出是否购买之意思表示的,则视为阁/贵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多谢合作。 特此函告。 业主: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必须通知承租人房屋出卖的相关情况,承租人才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出租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已出租的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包含通知的内容、通知的期限及通知的形式等 关于出租人通知的形式,我国大陆地区及德国立法均未作规定,法国民法规定应以司法文书的形式通知权利人,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将出卖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优先承买权人。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属观念通知的范畴,本不应对其形式作过多限制,但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关系到出租人与第三人能否最终实现合同的履行,因此出租人有必要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此后可以之作为其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但对此要求不应过分严格,出租人非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的,也是合法有效的,但其应就此负证明责任。 出租人通知义务的内容为第三人与出租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通知时间为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如郭*瑞教授认为“在优先权存续期间,先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于出卖义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出卖标的物的协议时,先买权人得以同等条件购买而主张出卖义务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协议无效,由先买权人以同等条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必须通知承租人房屋出卖的相关情况,承租人才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