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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许可的种类
释义
    一、法定许可的种类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制作录音制品、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关于著作权纠纷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三、著作权纠纷如何解决
    1、和解。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现实生活中有些著作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已经有判例予以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判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从而使得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最小化。
    2、调解。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3、仲裁。仲裁,是依据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依法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简单快捷。
    4、诉讼。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中,诉讼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也最为重要。
    5、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第四十七条所列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制作录音制品、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法定许可的种类,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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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