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划分公益和非公益用地吗? |
释义 |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划分公益和非公益用地吗?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划分公益和非公益用地,公益性用地包括: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公园绿地和自然保护区域。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等。 公益性用地是指承载集体福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用给的各类用地的总称。它是保证城市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担负着承载城市各种活动,为社会利益服务.包含促进社会平等、增进公众福利和引导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多重目标。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去抵押有什么特别规定 1、依照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2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那么,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新增的建筑物?本条为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2、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 3、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群体,故此城镇地区就有了很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了体现公平,拖经营性的建设用地的用途是支持公益性的事业,此时土地的使用者是不需要缴纳税额的,所以经营者纳税之前了解土地的性质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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