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摇撞骗对象一般是哪些人? |
释义 | 一、招摇撞骗对象一般是哪些人? 招摇撞骗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手段对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行为对象首先是人。如果没有对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讲招摇撞骗行为对象亦不能排除法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行为人侵害的目标更多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 2.目标对象 关于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的范围如何,刑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包括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2)认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包括爱情、婚姻、职位、荣誉、资格、财物等。 (3)认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是非法利益,具体而言,既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信任、职位、政治荣誉和政治待遇等,但不包括爱情。理由是,以假冒的身份骗取爱情属于道德品质的范畴,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考虑,避免打击面过大,对于这种情况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罚是怎样的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有可能是招摇诈骗案件的犯罪对象。对于国家的工作人员而言,一般是行使非法行为,导致他人的荣誉、职位或者是钱财等归自己所有,由于此种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故此一旦发现可以直接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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