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摇撞骗和敲诈勒索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招摇撞骗和敲诈勒索区别是什么? 第一,行为特征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有欺骗的可能,但主要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两者相比较后还是能够加以区分。 第二,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第三,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务或职称、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第四,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对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数额要求。 二、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以上法条分析,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义务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2、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办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疑,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3、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是名义的,无论取得的非法利益是财产利益还是非财产利益,无论数额的大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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