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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应对拆迁公司野蛮拆迁?
释义
    ?房屋作为一项不动产,在当前中国可以说是一般民众最主要的财产。很多人不断的奋斗,甚至说是毕生的努力,才能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房产的正常居住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生活能否稳定的基础,有时也是和人的生存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当下一些拆迁公司为了能够尽快的完成拆迁任务,往往采取野蛮的拆迁手段,给被拆迁人极大的伤害,那么应该因对拆迁公司的野蛮拆迁呢?法律法律咨询网小编就将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现将整理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因此,称住宅的安全性和私密性是一个生活中最为根本的保障毫不过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陆续开工,与此同时派生了另一种城市现象:拆迁。拆迁的物质对象往往正是房屋。拆迁可令旧城换新貌,陋室改新居,但由拆迁引发的纠纷也随之产生,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个别“野蛮拆迁”、“暴力拆迁”等丑恶现象,与社会的有序发展极不协调。
    住宅权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住宅权在我国属于一项宪法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和剥夺,否则将会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居住者同意或没有法律授权而进入他人住宅,或虽经住宅居住者同意而进入,但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具体讲是公民住宅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权利。即居住者不愿他人干涉个人私事和拒绝他人侵入其个人领域的一项专属性权力,这种私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不受侵犯,刑法要保护居住者“精神上的安宁”;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至于行为人以何种目的,在所不论;客观方面,本罪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进入他人住宅自始非法,其二是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中,前者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经过他人准许才能进入其住宅,此时,只要行为人未经准许,就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另一种是具备特定法律授权的主体,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即可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况,如公安、检察机关持有合法搜查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人民法院在公务中强制执行时可持有效法律文书进入他人住宅等都不以住宅主人准许为必要条件,但即使这些行为主体在没有取得法律授权并未经他人准许的前提下,同样不得进入他人住宅。
    从犯罪构成分析上看,刑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力度是很强的,对定罪的标准的要求实际上已经相当低,只是由于实际中,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被行为人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吸收,而没有被单独定罪,因此也导致司法层面对本罪处理上的一些陌生。
    要准确把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入侵,构成犯罪,首先应该弄清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拆迁人享有的权限范围以及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处理方法。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致可以表示如下:
    ①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③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⑤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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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