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
释义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高法[2008]97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二OO八年五月六日 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4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29.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1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元丧葬费 11601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平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7365元 采矿业 27512元 制造业 21683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1381元 建筑业 17245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412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2041元 批发和零售业19470元 住宿和餐饮业14146元 金融业 38732元 房地产业1910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593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197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775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167元 教育26226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390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211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79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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