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释义 | </scrip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工伤保险条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行为。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九十一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7-2),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九十二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7-3)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4),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九十三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九十四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通知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或通知待遇支付部门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5),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九十五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六条 内审计划批准 [1][2]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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