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释义 | </script> 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云县有关问题的请示 (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就是否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的文件精神执行,企业与职工有些分歧,其分歧的内容是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按照原有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双方各执己见,为处理好类似的分歧,请市局给予解释。 特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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