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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释义
    </script>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2001-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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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