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曹某横穿马路当场死亡,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怎么认定 |
释义 | [案情简介] 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是根据事故各方责任大小来确定。通常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具体以交巡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过马路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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