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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非法组织卖血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本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那么,如何理解两种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
    (二)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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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