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
释义 | 一、法律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对于刑法中的一些罪名,在定罪时法律区分具体的情形和犯罪的严重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以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是还有其他疑问,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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