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
释义 | 文 号: 法公布(2001)第23号 标 题: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颁布日期: 2001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法公布(2001)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保险合同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神龙汽车公司是投保人,华泰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神龙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其作为神龙汽车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关于神龙汽车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及的已将华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重复受理问题,因其所提案件涉及的保险单,原审法院已在一审裁定中予以明确,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故不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复受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对神龙汽车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永平 代理审判员 王宪森 代理审判员 殷 缓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锐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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