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保财发(1996)18号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统计制度 (暂行)》的通知 (保财发(1996)18号1996年9月4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长春中,经被保险人确定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金额。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保额不作冲减(到期返还性险除外);加保,无论标的数量是否增加与否,保额均随其增加;发生赔款后,原保额不减少。 三、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数即保单收费数,是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数减去按规定减收、折扣和各种优待的余额。 保险合同生效后,无论保费是否收入保险公司帐户,均应作保费收入统计,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应冲减保费收入。 按合同规定分期交费的业务,分两种情况统计:以实际收到保费的数额确定保险期限的,按实收保费统计;没有附加规定的,按应交数作一次统计。 满期还本类险种是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统计时以会计入帐数填写。 一份保单包括两个以上不易分开的险种,应统计在主险内。 四、退保费 指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如发生中途解除或保险标的危险减少、保险费率下调等情况,保险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已收到的部分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在统计报表中,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不作单独统计。 五、储金收入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中,保户交到保险公司的存款金额。保险责任开始后的退保,其退保金额要冲减储金收入的本月、累计和期末有效数。 六、期末有效数 是自承保第一份保单开始,逐笔连续累计(包括增加和减少)的数。储金性险种的承保数量、保险金额、储金收入均应做期末有效数统计,其计算公式为: 期末有效数=上期期末有效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包括满期返还、以前年度承保本年度退保的退保数) 七、已决赔案件数 是指处理完毕的赔案数量。其计量单位为“件”。它按标的受损后立案次数统计。某一保险标的发生并处理了若干次赔案,则统计为若干件已决赔案件数。 八、已决赔款(已决赔案金额) 是指对赔案支付的赔款金额数,是指标的赔付数与其他费用(指赔款通知单上所列明的施救费、救助费、整理费)之和,扣除收回损余款后的实际已支付的金额。 九、未决赔案件数 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办理结付手续的赔案数量,其计量单位为“件”,按报告期实际未决赔案件数统计。 十、未决赔款(未决赔案金额) 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无最后确定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结付手续的赔款。每一笔未决赔款只要没有解决(即尚未赔付、或部分赔付、或注销),每期报表都要上报。 十一、满期返还数量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数量。 十二、满期返还金额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计入赔款,不在此项统计。 十三、追偿款 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契约规定,赔付给被保险人损失后,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在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款项。如发生追偿款,应在统计报表的相应赔款栏中扣除。追偿款大于赔款时,用负数表示。 十四、平均费率 指保险费收入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是保险费率的平均水平,可以衡量目前保险费率制定得是否合理。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平均费率=----×1000‰ 保险金额 十五、赔付率 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用于赔偿(包括理赔费用)的总额所占同期保险费收入总额的百分比,是保险人考核其业务经营成果的一种主要指标,可以了解业务的损益情况,也是调整费率的主要参考依据。其计算公式为:[page] 已决赔款 赔付率=----×100% 保险费 此项指标是电脑汇总后自动生成的,不用手工输入。 十六、损失率 指某一时期内保险标的赔偿总额占同期总保险金额的百分比。一般以险种为基础进行计算,参照平均费率,可以衡量费率制定得是否合适,是研究、制定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已决赔款+未决赔款 损失率=---------×1000‰ 保险金额 此项指标是电脑汇总后自动生成的,不用手工输入。 十七、计划完成相对数 指统计指标实际完成数占计划数的百分比,说明计划完成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完成数 计划完成数=-----×100% 计划任务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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