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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释义 文  号: 国税函[2003]401号 标  题: 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西藏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多预缴的所得税,可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抵顶公司总部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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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