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二审司法解释是什么? |
释义 | 对于国家赔偿我们大家肯定都会有所了解,因为国家赔偿就是针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对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来给予的补偿政策。对于冤假错案其实也是要求国家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二审赔偿司法解释是什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规定, 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结合赔偿请求人经常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百分之三十五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处罚、追缴、没收财产,再审改判无罪或先期追缴发还财产等行为未被生效刑事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作无罪处理或相关行为未被生效刑事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而钟德跃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因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入损失。另一部分属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入损失并不作为财产权予以赔偿,而是作为人身自由赔偿金予以赔偿,至于赔偿标准则是依据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身自由金的赔偿标准是法定的,而不以赔偿请求人的收入作为依据,前文已经陈述,在此不再赘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对于国家赔偿二审司法解释就是以上的文章中的内容,对于国家赔偿有的是会打官司。一审判决不了难免就会要二审。对于国家赔偿的争议问题就是因为感觉赔偿的力度不够,其实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是有着相关的标准的,是合理的赔偿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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