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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释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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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