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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中止有无次数的限制吗?
释义
    一、诉讼时效中止有无次数的限制吗?
    ?是有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3-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我国是允许的,但对于中止与中断是不一样,一般中断是有无次数限制的,但对于中止就是有次数的限制的,同时必须要等到届满前的六个月,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一定要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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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