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案无罪辩护词 |
释义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马xx涉嫌强奸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本案被告人,尤其通过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的交往情况、案发当时的环境、妇女性格、性质、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本案,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合议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赵x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无证据支持。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和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客观公正地确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具体的行为模式,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1、本案从所谓被强奸事件发生之前被害人的表现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笔录均称:a、两人于2011年9月份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认识之后经常通过QQ和手机联系,期间两人关系很好,无话不谈。b、被害人曾主动发过多张裸照给被告人。c、2012年2月份开始两人开始经常裸聊,边裸聊边自慰。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和被害人案发前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从事件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看, 2011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和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之后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2年6月份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为泄愤将之前裸聊时拍的裸照发在被害人的QQ空间里给被害人照成了一定的影响,被害人为了缓和矛盾,讨好被告人决定来上海与被告人见面,见面后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害人回到老家自以为被告人把之前的裸照删除不会在网上乱发,但是被告人因为得知被害人和其他男人任然保持暧昧关系,很是生气,一时气愤丧失了理智,为了泄愤再次将被害人的裸照在网上传播,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被害人无奈之下,只能在事发后近一个月选择报案诬告被告人强奸,其目的很明显一方面是想报复被告人,另一方面是想阻止被告人将自己的不雅照片在网上传播。 3、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完性关系后的情况看:a、2012年7月7当晚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以后,两人在xxxxxx逛街到晚上9点左右才回到宾馆,当晚被告人还给被害人买了很多零食。b、2012年7月8日早晨被害人主要提出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c、2012年7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害人在回家的路上还给被告人发了一条短信,被告人很清楚的记得短信的内容:“谢谢你这几天的陪伴,很开心,请保重。”(关于短信的内容以及案发前后一个月的短信聊天记录,辩护人曾在侦查阶段多次要求承办警官调取,承办警官不予理睬,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曾书面要求公诉机关调取,可能是公诉机关事情过于繁忙,也未曾调取,在此辩护人表示遗憾)毕竟这些短信能够很好的反映案发之前,以及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真实心理状态对案件的定性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4、从被害人告发的情况看:发生性关系在2012年7月7日至9日,报警时间在2012年8月3日,期间有近一个月的时间,本案被害人未报警,可见,被害人并不排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其行为推断其内心也不认为是强奸。至于被害人在电话记录中所说的“七月中旬到现在,都在为消除影响缓和家庭矛盾操心,直到8月初,才抽出时间来上海报案”纯属虚构,这一说法只是为了掩盖其恼羞成怒,报复陷害被告人的真实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妇女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 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xx强奸的犯罪事实 1、根据被告人陈述显示,被告人前后7次口供反差比较大,据被告人陈诉2012年8月3日和4日被告人的几次口供是在承办警官的威胁、引诱下做的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说法具有合理性。 a、根据被告人和被告害人的笔录显示,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主要陈述都比较一致,但是在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有没有威胁被害人这一点上反差比较大,被告人在2012年8月3日和4日的三次笔录中提到比较重要的一点“要么你来上海把事情解决了,来不来看着办”关于这一点辩护人认为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达,纯属虚构,从被害人的两次笔录也可以很好的证明这一点,因为如果被告人真的有类似的言语,这么关键的言语被害人不会在两次笔录中只字未提。 b、从被害人2012年8月3日11时至2012年8月3日16时的笔录显示:当承办警官问道:“马xx与你发生性关系的时,是否以裸照相威胁?”,被害人当时回答: “他嘴里没有明说,只是答应我会删除了的。”由此可见,被告人在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并没有以照片相威胁,实际上是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只要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缓和矛盾,被告人就会将裸照删除,不会再将裸照在网上乱发。 三、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1、被害人是一个xx岁的中年妇女,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如果如被害人所说:被告人拿裸照胁迫她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什么案发第一天晚上,当时被告人并没有带照片,被害人愿意和被告人发生四次性关系,更有甚者,第二天和第三天又发生了几次性关系,期间被告人根本没有提及照片的事情,被害人的做法违背常理。 2、如果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拿照片威胁来上海的,为什么在被害人提供的2012年8月3日的短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人还会这样说:“其实你来时就问我要照片就吓到我了”字里行间充满了对被害人提到照片事情的诧异和莫名其妙。 3、如果被害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强奸,为什么被害人案发当时没有报警,而选择在案发后近一个月才报案,至于被害人自己的解释实在很勉强。 四、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宣判无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同时被告人的前几次供述是在承办警官的威胁、引诱下做出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而客观分析上也得不出“违背妇女意志”的结论,被告人马xx的行为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应按强奸对待, 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后,宣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范xx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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