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容留他人吸毒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容留他人吸毒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如何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1)提供场所者可以合法取得场所的使用权,也可以未经许可或未合法取得使用权。 (2)提供者对场所实际获得使用权即可,不必对场所具有所有权或其他排他性权益。 (3)提供场所者取得的使用权可以是长期或永久的,也可以是临时短期的,只要提供者在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时提供了场所供他人使用即可。 (4)提供场所者提供的次数和每次时长不限,只要足以帮助吸毒者进行吸毒即可。 (5)提供的场所应当具有相对封闭性,无人值守的广场、街道、免费的公园等完全开放性空间,因不需要某个人提供,吸毒者可自行前往吸毒,即使行为人指示或告知地点,其作用亦不大,无须追究刑事责任,故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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