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护我们公民,惩罚犯罪的法律。同时也是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实施依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辅相成,相互保证,保护着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着所有人民整体的利益,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和它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文说明了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同时也对其所涉及的受理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我们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先要明白刑事诉讼法前面的基本规定,再进行下一步的上诉等步骤,按照程序和规范一步一步进行,是减少损失最好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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