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刑诉法155条的意思是什么? |
释义 |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会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的进行更新的,是所有的法律都会这样。其中就有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我们国家近一段时间也是有着更新,我们对于刑事诉讼法也是需要有了解的。那么新刑诉法155条的意思是什么? 司法界争议的焦点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究竟包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简称“三项赔偿”)。根据最新的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之规定,是明确排除三项赔偿的。在现行的《解释》没有修改之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支持三项赔偿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155条第二款规定之理解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上述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给出了一个可予支持的范围。从其罗列的各种项目看,参照民法通则(1986年)第119条、侵权责任法(2009年)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17条等法条的表述形式与顺序看,该款规定彻底排除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也是明确告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最好与被告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不会判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刑事案件一并判决时不会判,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不会判”。按照上述规定,办案法官这种告知是正确的。 三、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二款之规定,值得商榷 从立法目的、法律体系、价值取向、社会效果上看,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属于最高法有意放弃“三项赔偿”形成的“盲区”,而不是有意或无意遗漏形成的“法律漏洞”。但这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任务,与立法者于立法当时确立的价值取向以及所要追求的社会效果是不相符合的。 如果对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可以请求“三项赔偿”并能获得法院裁判的支持,而在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刑事案件中却无权请求“三项赔偿”,即使提出请求,也得不到法院裁判的支持。这不仅凸现了公民生命健康权在不同形式的侵权案件中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也显露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缺陷。如果对“三项赔偿”不依法予以支持,则会对刑事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 事实上,对于法律适用产生的社会效果,既需要从当事人利益纷争的平衡与妥当方面去考量,更需要从个案裁判结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影响去考量,如果影响是正面的、积极的,就是符合法律所要追求的价值取向,就是合法、公正、妥当的裁判;反之则会产生负面的和消极的影响,就是不公正的判决。 从任何方面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不应当排除“三项赔偿”。因为,我国尚无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如果不能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处获得赔偿,无异于 “死了白死”、“伤了白伤”。所以,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犯罪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三项赔偿”纳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犯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前,最高法院可以对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进行修改,将“三项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和判决支持的范围。 新刑诉法155条规定的其实就是关于赔偿方面的事情,对于赔偿我们大家肯定都是非常关心的。因为赔偿对于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件小事,我们国家对于这个方面的问题规定的是需要结合案件来进行赔偿,所以说赔偿的方面的标准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是不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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