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缺少监护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
释义 | 四岁孩子独自上街被拖拉机撞倒,监护人因此被判承担次要责任。2011年8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付给原告小文12511.30元;剩余赔偿款35189.27元,由被告裴*庆负担70%计币24632.49元,被告刘-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赔偿款的30%计币10556.78元,由原告小文法定代理人徐*艳自负。 2010年11月14日17时50分许,被告裴*庆驾驶变型拖拉机从南昌出发行驶至丰城市小港镇农贸市场对面与对面过来的小文相撞,造成原告小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原告小文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伤情严重当天即转入南昌医院治疗。2010年11月23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裴*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小文监护人徐*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1月18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原告小文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评定为轻伤甲级。另查明:被告刘-强为肇事车变型拖拉机登记车主,被告裴*庆系肇事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小文与其法定代理人为农业家庭户,原告住院期间只需1人护理。庭审中,因被告裴*庆及被告刘-强均未到庭。 【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小文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裴*庆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小文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其应承担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担,被告刘-强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对被告裴*庆造成原告小文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被告裴*庆造成原告小文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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