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体伤残司法鉴定时间有什么限制吗? |
释义 |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见到遭遇人体伤残的情况,那么,人体伤残司法鉴定时间有什么限制?这是很多人都可能会问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不论是被动还是情绪激动造成主动伤人的事件并不少见,这种时候,就牵涉到赔偿。而赔偿最主要的一个依据就是人体伤残司法鉴定。人体伤残司法鉴定有很多类型,不同的类型时间也不尽相同。法律咨询网小编下面详细问您解答。 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一般受害人在第一次治疗出院后就可以确定为病情稳定,然后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伤残鉴定,不需等到第二次手术(比如取钢板)之后就能进行伤残鉴定了。鉴定时注意携带门诊(急诊)病例、住院病历及各种片子。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医疗事故争议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 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申请人”是指提 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人,而并非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 鉴定无需当事人提出,只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应进行鉴 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者其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本应进 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进行,在这些情况下都可能在诉讼中进行鉴定,也就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此可见,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中,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鉴定后也就可能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当事人同时在法院起诉侵权人赔偿自己,因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还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诉后还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由法院委托作伤残鉴定。 四、意外伤害伤残。 像打架斗殴致伤的,在派出所作完笔录后,要及时与派出所沟通作伤情鉴定或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是指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侵权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而伤残等级鉴定是病情稳定出院后才能做的。如果相关侵权人的刑事程序到了法院阶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个阶段侵权人愿意积极赔偿,这样对他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五、司法鉴定。 启动诉讼程序时还未做伤残鉴定的,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但应遵循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鉴定机构来做相关鉴定,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但是要把握时间,以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为宜,尤其是工伤的等级鉴定,必须注意此规定。 刀剑无眼,和气生财,现实生活中,大家还是需要时刻保持一颗理智的心,无论何种情形下,都要学会管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一旦伤及别人,赔偿事小,毁了自己的家庭和别人的家庭都将是无法挽回的事,严重者,甚至有可能要为此付出一辈子惨重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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