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条文: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网提醒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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