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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
释义   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
    
    协议人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协议人乙方: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考虑到双方已同居多年,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元(大写)作为乙方的生活费(不要约定为青春损失费,因为法律不支持)。
    二、子女抚养条款: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由男方一次性给付生活费人民币 元整(教育及医疗费用另行协商支付),在签订本协议的当日一次性支付。若乙方及其亲属有虐待或者其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时,甲方有权变 更监护权,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 元(大写)作为赔偿。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
    1、同居期间电脑、洗衣机、冰箱、电炉,现协商归甲方所有。
    2、同居期间甲(乙)方所购买的财产(如……等)归甲(乙)方所有。
    3、一方专有的物品如首饰、个人存款、房产等及各自生活用品归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4、其它未列出的财产归乙方所有。
    四、女方现已怀有身孕,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提前终止妊娠手术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男方全部支付。
    五、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乙双方无共同债务,为防止一方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个人财产。故在本协议生效后,另行出现的“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负责自行解决。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依法享有(承担)。
    六、鉴于甲方现无住所,乙方同意甲方暂时居住于现房屋,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搬离乙方住所,若到期甲方不搬离,乙方可强制甲方搬 离乙方住所,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乙方可到甲方单位(父母等亲属住处)请求甲方单位组织(父母等亲属)出面协商解决。甲方在居住期间和搬离后不得 破坏任何房产及物品,否则,照价加倍赔偿。
    七、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八、探视条款: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儿子) 次 ,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女儿(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乙方居住地,如遇特殊情况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女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后男方才能取得该次探望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时不得有破坏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必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来行使。
    九、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登记的事项,另一方必须本着善意的原则协助办理(如房屋登记、过户等)。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一、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按指纹印后即行生效,同时本文本使用时应作适当修改,因为要因人而异,否则会吃亏。)
       二、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分割?
    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三、如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
    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除,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本文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
    综上所述,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非法同居,如果非法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想解除同居关系时,最好是签署一份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以防日后有纠纷,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婚姻法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二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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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