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所谓领土完整性,即凡属国家领土,均不能丢失,不能被分裂、肢解,不能被侵占。背叛国家罪作为的一种,由于其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最严重、最危险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我国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一章之首。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的行为,足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即成立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根据《刑法》第02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殊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本罪既遂的构成不要求客观上发生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一)武装判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此外《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除了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群众因为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者因为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政府的满足或者答复,或者因为有关部门对某件事处理的方式不妥当,而聚众起哄、闹事,有的甚至使用暴力冲击机关、毁坏公共财物。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该按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沿有实施叛乱、暴乱行为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对行为人应予以说服教育,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群众的问题,满足群众的要求,以消解矛盾。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但由于武装叛乱、暴乱本身包括这些内容,如果没有这样一些内容就不成其为武装叛乱、暴乱。因此,对于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实施了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的,不能按本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应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待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他人是否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既遂。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他人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境外个人或者境外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的是上述犯罪而予以资助。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八、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行为虽然实际上投奔了敌占区,但并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敌叛变罪。 根据《刑法》第108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九、叛逃罪 叛逃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条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犯本罪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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