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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有权要回吗
释义
    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有权要回吗?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就有权要回。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永远属一方所有,但婚姻中的财产是合法的夫妻双方共有。在婚姻中,男方出轨,包养“小三”,让“小三”将钱物归还的情况并不鲜见。妻子要明确的是,由于婚姻关系没有破裂,男方包养“小三”所花的钱物,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妻子可以把丈夫为“小三”置办的这些东西争取过来。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规定,在离婚时无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为保护婚姻、对付小三,“意见稿”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张*凤律师指出,“分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解释(三)”没有明确规定。
    其他规定
    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第十四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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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