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
释义 | 发生法律纠纷之后,我们都知道要到法院去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发生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也可以诉至法院。但是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呢?可能很多人就不知道了。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的管辖问题,阅读完本文您就知道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该去哪里起诉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实践中,按照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属建设工程合同,均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施工合同的承揽作业地是工地,但设计工作大多数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设计合同的加工承揽地应当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您可以去被告住所地、设计单位所在地或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威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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