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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合法收账 留置权的行使
释义
    留置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法律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一、留置权的行使期限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则属于侵权行为。
    二、行使留置权需注意的问题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后,收不到货款。此时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但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三)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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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