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挑战整个社会的犯罪,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是势在必行的。那么你知道南京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吗?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进行损害,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肆意损毁、占有公共财产,而一般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对他人人身造成了一定损害时,才能依法追究刑事犯罪。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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